《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最著名的反垄断案例罚款60.88亿元,是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反垄断执法处罚数额更大,技术含量较高,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典案例。#如何看待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
百事汇源果汁并购案被商务部反垄断终止后,汇源果汁一直处于经营困难状态,法定代表人现在是失信被执行人。此后,洋奶粉垄断被处罚。这些年每年市场监管执法机构都会公布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例,但多是国内中小企业,或行业协会,案子不大处罚数额也小。国内的具有市场支配垄断地位的巨头很多,无论是国企,还是民企,被舆论和民众经常指责垄断经营,然而,鲜有被反垄断调执法查并重罚的,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高通公司是手机芯片生产商,中国手机使用的是高通公司的芯片,每部手机厂家都要给高通公司支付不少专利许可费。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高通公司在CDMA、WCDMA、LTE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是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高通公司对我国企业进行专利许可时拒绝提供专利清单,过期专利一直包含在专利组合中并收取许可费。同时,高通公司要求我国被许可人将持有的相关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拒绝在许可费中抵扣反向许可的专利价值或提供其他对价。此外,对于曾被迫接受非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的我国被许可人,高通公司在坚持较高许可费率的同时,按整机批发净售价收取专利许可费。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许可费过高。
二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在专利许可中,高通公司不将性质不同的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进行区分并分别对外许可,而是利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将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进行搭售,我国部分被许可人被迫从高通公司获得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三是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高通公司将签订和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我国被许可人获得其基带芯片供应的条件。如果潜在被许可人未签订包含了以上不合理条款的专利许可协议,或者被许可人就专利许可协议产生争议并提起诉讼,高通公司均拒绝供应基带芯片。由于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我国被许可人对其基带芯片高度依赖,高通公司在基带芯片销售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使我国被许可人被迫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专利许可条件。
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
高通公司积极的做出整改,降低了手机专利许可费,取消捆绑的免费反向许可,不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不对过去专利收费,不搭售非必要专利许可等,高通公司最终缴纳了反垄断罚款。这起反垄断执法经典案例技术含量高,涉及通信领域知识产权技术垄断和标准垄断高科技专业领域,普通民众是难以理解的。高通的手机芯片技术垄断使其成为行业领域的独家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证据容易认定。高通公司不仅仅依据其芯片技术垄断获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还逼迫手机厂家签订不合理的捆绑协议,获取不公平的额外收益。比如,依托高通芯片技术厂家发明的相关专利技术必须免费卖给高通公司。高通卖给手机厂家除了必须的芯片还搭售一些周边的专利技术获取许可费等。这么科技含量的反垄断执法案例,不通过国家执法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是难以很好完成的。
中国市场的反垄断有两个大的层面,一是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的垄断与监管,二是高科技领域的反垄断,这里不仅仅是互联网,科技发展过程中一些技术突破性发展容易形成技术垄断。
为了应对国际竞争需要,一方面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这样不可避免的要运行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存在,对这些企业的反垄断就是监管他们的行为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公平交易不损害消费者权益。要防止的是一般商品经济领域企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所以,不能说国家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工作,完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针对某个行业领域或企业,然后一哄而上,进行舆论批判。一个新兴市场还没有发展起来,怎么就会有垄断经营的事情发生呢?反垄断是要依据完整的市场经营数据来分析判断的。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因为反垄断执法和司法需要很专业的经济和法律工作,不是单个的私人或者中小企业,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才能完成。很简单,关于一个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的认定和判断,需要大量的市场数据分析,这些数据分析只有各级 *** 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掌握,个人和一般组织很难获取。
虽然,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也在不断地写文章呼吁反垄断,以及电商平台如何垄断如何危害经济社会发展。但是,这些仅仅是感性上的主观判断,没有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很难真正地落到实处。一般人眼中的的垄断行为仅仅是从哪个企业规模比较大,影响力大来判断。不具有法律上实证性。京东, *** ,拼多多,美团、大众点评,阿里巴巴,苏宁易购,国美等等电商平台数量非常多,不通过调查取证和数据分析,怎么能够轻易的断定,其中一家或2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反垄断实施后,奇虎360和腾讯公司进行过反垄断的诉讼,但是最终没有成功,法院否决了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指控。还有很多消费者对移动,联通等公司的反垄断诉讼,最终法院都没有支持。为何在民众眼中事实清楚的垄断经营企业,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都没有被认定或反垄断执法呢?问题就出在,单个民众和组织在进行反垄断指控 *** 过程中,对垄断地位的市场份额的证据收集不足,没有条件和能力取得有说服力的数据、事实证据。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实施的反垄断执法,很容易完成调查认定并依法处罚。电信、联通、移动这些国有通信公司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的不在少数。2013年,国家发改委对洋奶粉价格垄断做出反垄断处罚。这些说明,反垄断执法是需要国家执法力量介入才能取得足够有效的证据,形成对垄断经营行为事实认定,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普通人都知道,当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经营一种商品时,消费者没有选择和定价权,只能接受,这样的交易没有公平性可言。这就是垄断。但,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但是我们国家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在一些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铁路企业,国有独资,自然垄断,虽然这些年一直说铁路改革引入民间资本,但实际上,民间资本很难进入,进入也仅仅是充当一个小小的投资股东身份,铁路建设和铁路运营依旧是国有独资企业。城市的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企业也是国有独资经营,对这些没有市场竞争的经营局面,消费者权益保障就要靠 *** 价格监督,如何保障消费者参与国有独资公共服务企业价格制定法治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改进加强的。现在的情况是,消费者参与铁路价格指定的渠道不畅通,独家垄断经营的铁路企业掌握了自主定价权,这是对反垄断法律的严重违背。
反垄断实践中,市场支配地位界定是一个难点,法律上要认定一个企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垄断地位,首先要划分相关市场,这个相关市场有地域因素,技术因素等。经过相关市场界定才能进入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判断,需要收集涉事企业市场经营数据,影响力,控制力等事实证据,然后论证分析。不是民众表面看到的那个企业规模大,品牌影响大就是垄断。民众严重的垄断往往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中无法被认定。所以,我们不能盲目的跟风喊口号,说某个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电商“二选一”就是胁迫交易,垄断行为。没有大量的事实案例,和市场数据这个判断太草率。法律上也构不成对相关企业的反垄断制裁。
实际上,国家高层关于加强反垄断工作的战略表述,是一个高瞻远瞩长远安排,带有事先预防性质,或者说对潜在的垄断苗头一个警钟,更多是对大企业发展方向引导。现在自媒体活跃,不能一看很多人在说反垄断,就为了流量一哄而上盲目的跟风情绪化喊反垄断,盲目的说某种经济形势的危害性,人家都没发展起来的,整天说某种经济形势一旦发展下,很多小商小贩将失业。荒唐至极,事情都没做,在房间里闭门造车,危言耸听,这是干什么?人家在创业,一些人在用笔用文字剿灭。反垄断是一个需要动用国家执法力量,协调各方关系才能完成的系统工作,不是表面上主观判断和情绪化表达。社区团购是不是垄断,需要发展起来,用市场数据和基层百姓生活感受来评判,而不是还在萌芽状态就绞杀。
未来反垄断执法和司法该怎么做,这是国家立法机构、执法和司法的职责,我们不能感情化人为的加速和拔高。一切必须根据市场发展的现实状况和经济数据作为依据,不是刚刚建设市场就高举反垄断大旗,把还没发展起来的市场给反垄断。这很荒唐,一个市场尚未形成如何形成法律上的垄断经营行为呢?又会损害哪个企业公平竞争?
立法完善反垄断和市场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本身就对市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避免形成市场垄断和损害公平竞争行为。不战而屈人之兵是上上策,通过反垄断立法能够对市场竞争起到警示作用,就无需反垄断执法。当然,如果一些企业一意孤行去垄断扩张,损害市场竞争,那启动反垄断执法是少不了的。完善立法也是强化反垄断工作重要内容。
面临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强化了国有企业经营者集中,铁路、能源、交通、电信、矿产、公用企业和公共服务,文化等领域国有控股能力进一步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明显,一方面互联网高科技领域一些民营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影响力,控制力明显。这两个层面的反垄断都要重视,不能说就互联网高科技领域哪些企业需要关注。因为互联网高科技企业需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鼓励做大做强也是参与国际竞争需要。如何反垄断,执法到什么程度都需要科学设计,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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